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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行決定并向單位提出辭職,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通常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存在特殊情況,如果員工能夠證明單位的行為有過錯,導致其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1. 員工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獲得補償?一般情況下,主動辭職的員工不會有補償,但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支付補償金。然而,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在雙方協商后達成一致,那么可能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單位存在過錯,導致員工主動離職,那么經濟補償金仍需支付。2. 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有哪些?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都需要履行一些手續。對于勞動者而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提前三十天。此外,勞動者需要進行工作交接,并清理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用人單位,除了也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外,還需要及時結算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進行工作交接,轉移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總結來說,員工主動離職通常不需要補償,但特殊情況下,如果單位有過錯,經濟補償金可能需要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都應辦理相應的手續,確保權益的合法轉移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