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交通違章只罰款不扣分交通違法行為人應持其第三聯(交銀行聯)于開具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前往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此外,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路面執勤民警依法扣留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持車輛扣留憑證、本人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和無駕駛證的持本人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或發票和合格證)15日內到交警大隊處罰教育室窗口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后前往銀行繳納罰款。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八條?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辦案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參考資料來源: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互聯網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窗口辦事指南-違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