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到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遞交下列有關材料:
1、《XX市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3、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申請許可證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路名或門牌號變更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核準變更的證明材料;
5、申請其他有關事項變更的,應提供與變更有關的各項材料;
6、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請材料首頁應為目錄,所附資料應按次序整理裝訂,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所有資料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簽章;申請材料應打印或用鋼筆、水筆填寫,申請書、示意圖外所附資料應用A4紙,外文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涂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擴展資料:
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餐飲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