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價中標法實質上是在保證不低于成本價的基礎上的低價中標。既要保證工程造價的有效降低,,也要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并如期完成。對于不低于成本價,首先,企業投標時的自主報價可以低于社會平均成本價;其次,企業在投標報價時不應低于個別成本價。
合理低價要求企業在投標競標時的低價不是盲目壓價。合理低價中標法既可以鞭策企業改進施工技術,加大科技投入和設備的更新改造,還可以有效地規范行業自律,使招投標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
擴展資料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標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標投標的落腳點,為此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中標人可以任意毀約,背棄合同,招標投標便成為一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要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的行為,誰中標只能由誰來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是一個特定的市場主體,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轉讓時產生的種種弊端,所以禁止轉讓中標項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