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一、企業清算法人作為原告時,權利義務不受影響,而作為被告時,就涉及其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和企業清算程序的開展,因而這是我們調研中探討的主要問題。
二、為進一步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企業及其投資人清算的積極性,逐步以法律手段督促市場主體自行清理和退出市場,保障市場健康、良性發展,在企業存在終止情形,且不積極清算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督促企業進行清算,強制企業開始清算工作。因此,應賦予債權人申請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權利。
三、為進一步保障債權人此項權力的行使,且不因此增加權利人的訴訟費用等,法院應當允許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案件中提出此項要求,即,將清算責任法律關系與債權債務關系合并審理。也就是說,在審理債權債務關系時,如被告企業屬于上述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況的,債權人有權以企業及其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企業承擔清償責任,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
正如營業執照的頒發專屬于企業登記部門一樣,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也只能由企業登記部門進行,在我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盡管各有關部門有權查處企業非法經營的行為,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違反質量監管企業的查處、公安機關對賭博娛樂企業的查處、以及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的查處等,但這些部門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在他們的建議下,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下發權,最終只能由企業原工商登記機關集中行使。
擴展資料: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