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家庭成員不能變更負責人,只能注銷后重新申請。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直接更名只能家庭成員以內,否則新的經營者要重新登記,舊營業執照要注銷。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只能在已備案的家庭范圍內進行,家庭成員以外的,只能遵循“一關一開”原則,要在辦理原個體戶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申請辦理新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擴展資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項改革主要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意見》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建立了個體工商戶統一登記流程、統一編碼和賦碼規則等,全面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模式。
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賦碼后,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信息按規定期限回傳統一代碼數據庫。
二是統一登記條件,規范登記流程。《意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程序,縮短登記審批時限。實行統一的登記條件、登記申請文書規范。
申請人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核準后,向個體工商戶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并與稅務部門共享申請材料和審核信息,實現實時數據交換、檔案互認。
個體工商戶的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登記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稅務機關在個體工商戶辦理涉稅事宜時,確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信息,進行稅務管理。
三是優化登記管理服務方式。《意見》要求個體工商戶登記做到公開辦理、限時辦理、透明辦理,條件公開、流程公開、結果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要及時公開個體工商戶的基礎信息。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簡明易懂的“兩證整合”登記辦事指南,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流程》(附件3)的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工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相關涉稅事宜,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強化內部督查和社會監督,提高登記效率。
四是改造升級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意見》要求各地依托已有的“三證合一”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省(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建立工作機制,確定工作職責,落實責任人員,嚴格操作規程,切實按照《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稅務信息共享技術方案》實施信息交換和共享。
工商、稅務部門將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信息實時傳輸至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意見》強調要強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級各自信息化業務系統,確保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順利進行。
五是建立部門信息傳遞與數據共享的保障機制。要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個體工商戶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門間廣泛共享和有效應用。積極推進“兩證整合”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最終實現“兩證整合”網上辦理。
六是積極統籌推進,確保平穩實施。為順利實施這項改革,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確定黑龍江、上海、福建、湖北4省(市)為試點地區。4個試點地區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開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其他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為確保這項改革能夠平穩實施,盡量減少改革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負擔,與“三證合一”對企業提出過渡期的要求不同,《意見》對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沒有規定過渡期。對于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主動要求換照的個體工商戶,工商部門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對于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各地可以鼓勵個體工商戶主動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但是,《意見》特別強調,要充分尊重廣大個體經營者的意愿,不得組織對“兩證整合”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強制換照,對于因實行強制換照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對于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過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七是清理相關法規文件,推動改革成果廣泛認可和應用。各地要及時梳理與“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相沖突的相關文件,盡快在制度框架內依法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兩證整合”改革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原工商營業執照和原稅務登記證的效力,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做好代碼轉換以及部門間信息系統銜接。
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國家稅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