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二、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三、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后,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擴展資料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