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者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關于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辭職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前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改革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具體的轉移接續手續可到參保地人社部門咨詢辦理。
擴展資料
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流動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省內建立一個職業年金計劃或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且實行統一收益率的,參保人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職業年金基金;需要記實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記實后再辦理轉移接續。
省內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且各年金計劃分別計算收益率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年金計劃之間的轉移接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系統,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信息交換。
參考資料人民網-在編教師辭職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