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誘供是誘使刑事被告人或證人按偵查、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
誘供善于隱蔽其訊問企圖與目的,它摒棄了刑訊逼供直接表明訊問目標的弱點,采取的是由淺入深、由表及里、步步為營的漸進性策略,使被訊問者放棄警惕,感覺到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發問,使其在不知不覺中按照訊問者的設計走入圈套而不能自拔。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擴展資料
誘供、騙供、指供與刑訊逼供相同點:
1、偵查人員都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筆錄(答案);
2、都采取了非法的方法;
3、都容易產生相同的后果(冤假錯案);
4、偵查人員都怕擔責任,拒不承認其有前述行為;
5、偵查人員都明白其所獲取的言辭證據可能是虛假的。
“誘供、騙供、指供”特點
1、無痕跡,刑訊逼供之后,或多或少地都會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傷痕。在入看守所時,也會進行身體檢查。但誘供、騙供、指供發生后,是沒有任何痕跡可言,偵查人員也不可能為自己錄音留下證據。
2、六、無人問津,當被告人向監督機關、審判機關提出訊問中存在誘供、騙供、指供的情形時,司法機關都回避誘供、騙供、指供的調查,甚至有相當多的司法機關淪落到維護誘供、騙供、指供,特別害怕被告人翻供,而導致審判不能順利進行。
3、翻案難,特別是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販賣毒品的案件、賄賂案件、組織領導黑社會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