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女方未滿十四周歲,無論是否自愿,男方都構成強奸罪。
根據最高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的規定: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擴展資料:
《刑法》關于強奸罪的定罪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奸的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強奸幼女定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