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可以報警,但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
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所以,通過報警是無法解決欠錢不還這個問題的。
欠錢不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欠錢不還是民事糾紛,那么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1、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
2、去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法院起訴、立案、庭審、判決。
4、勝訴后,如果對方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沒有還錢,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擴展資料:
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的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為他人提供借債的事時有發生,一旦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無力清償債務時,依據《民法通則》和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就應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當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追償。但應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情況來確定保證人的責任: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應該說一般保證突出了保證人的順序利益,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不是立即承擔保證責任,他可以享有順序在后的抗辯權,這就要求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請示履行時無權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未經審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不到萬不得已,保證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補充性的。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對保證人的加重責任,保證人不享有順序利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保證人是否首先承擔由債權人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一經選擇,二者均有履行全部義務和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并且債權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債務人請求、訴訟、仲裁或強制執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證人提出清償債務,保證人必須清償,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辯。由此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