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擴展資料: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于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