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并保留證據。否則單位會說你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是自動離職,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1、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什么都行,即便寫不同意辭職也可以。簽字后自己保留一份。
2、不簽就通過郵局特快專遞發送辭職信,單件上注明是XXX辭職通知書,并注明收件人姓名、聯系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爝f回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
有了以上證據,在30天(試用期3天)后公司要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監察隊投訴公司。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