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緬甸蟒是犯法的,緬甸蟒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未取得相關執照的個人飼養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
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辦理相關證件條件:
(1)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2)具有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本、人員和技術;
(3)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需要提交的手續有:
(1)書面申請報告,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書面證明;
(2)與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規模相適應的場所使用權、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資本儲備和固定資產投入、飼養人員技術本領等證明文件及相關照片;
(3)所申請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
(4)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手續;
(5)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手續,以及已經獲到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準許文件。
(6)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