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于原告或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告或被執行人的車輛予以扣押。在扣押足值的情況下,被告或者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換扣押物,如換車、用房、存款賬戶等等。
法院審查后,認為更換的查封物足以超過原扣押、查封物的價值,就可以更換,原則上要通知原告或申請執行人。所以,申請更換扣押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原扣押的車輛情況,價值大約多少、訴訟標的或執行標的多大、現用什么東西替換扣押或查封或凍結,價值如何。
申請更換的原因和理由。最后補充一下,更換扣押的車輛,原則上要經過原告或申請執行人的同意,所以替換的扣押物最好明顯價值達到原扣押車輛的價值。
擴展資料:
違章事故車:
1、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扣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