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辦理暫住證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2、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擴展資料:
暫住證受理、審批程序:
1、派出所在審查暫住人提交的相關證件和材料無誤后,將信息錄入暫住人口信息微機管理系統,并打印暫住證,加蓋公章。暫住證免費制作領取。
2、暫住證在有效期內暫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在遷入新暫住地的三日內向遷入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不換領新證。
3、暫住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如需延期使用的,持證人應在期滿前七日內到簽發機關進行年檢簽章,否則無效。暫住證連續簽注四年,繼續在津居住的,只換領暫住證副頁。
4、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5、暫住人離津不再返回的,應辦理暫住戶口注銷手續,并交回暫住證。
6、暫住人口違反《暫住證申領辦法》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辦理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