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繼續注冊,不需要重新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
1、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2、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3、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4、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5、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擴展資料:
護士執業注冊程序:
1、填表。
2、準備材料。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注冊所需材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
3、單位復核。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并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首次注冊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在提交材料的復印件上加蓋意見。
4、錄入信息。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配備護士注冊信息管理軟件(機構版)。并預錄入護士注冊信息。
5、交表送審。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注冊條件者的注冊材料及錄入的注冊信息統一交送當地護士注冊機關。
6、注冊機關初審。各縣(區)注冊機關組織對申請注冊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有關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按照“《護士執業證書》填寫說明”(見附件)編號并打印《護士執業證書》,核對打印后的《護士執業證書》,張貼照片。
7、上級主管部門再審。按逐級審核,層層把關的原則,各縣(區)注冊機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統一將首次注冊材料和《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送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8、發證機關終審發證。
9、注冊。各注冊機關領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注冊機關主管部門在注冊欄內填寫注冊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并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注冊專用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執業注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