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份證丟失后掛失,現找到身份證,可以取消掛失。身份證丟失,無須專門掛失,在辦理補辦手續的同時,就視為已經辦理了掛失手續,這是公安部早有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并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身份證不需要掛失,也不需要公告聲明遺失,掛失和公告無任何法律依據。
公民只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利用證件冒用他人身份或者他人冒用你的身份,并不代表被冒名者參與了某項社會活動。
冒用他人身份證違法犯罪或者侵犯民事權利,仍然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被冒名者無須舉證證明自己清白。 對于違法犯罪,是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來證明你有違法犯罪行為,而且要形成證據鏈,證據還要互相印證;對于民事侵權,誰主張、誰舉證。單靠身份證是無法讓被冒名者承擔責任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