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對涉黃交易認定標準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如果是男女朋友關系,在不涉及金錢交易的情況下,無權處罰。
掃黃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
1、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4、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
5、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賣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