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十條也規定: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很顯然,這個委托人就是開發商,因此,房屋測繪費用應當由開發商來承擔。開發商不應該再將此項費用轉嫁到全體業主身上。
擴展資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