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外籍嬰兒由其父母在嬰兒出生登記后120天內,準備以下材料到市局出入境管理處辦證大廳辦理簽證證件。
(1)《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
(2)《申請簽證證件的證明函件》
(3)《廣東省外國人簽證數字相片采集檢測回執》
(4)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6)《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7)其他特殊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于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在辦理出生登記時,還應提供嬰兒父親或者母親的護照。父母持有居留證件的,如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也應一并提交。如果新生兒已在本國駐華使、領館領取了單獨的護照,還應提供嬰兒的護照。
中國政府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2015年12月28日,公安部發布公告,詳細公布了公民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規定要求,進一步簡化有關申請材料。
首先,改變以往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需同時交驗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做法,今后公民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不再需要提交戶口簿,有關信息由公安機關通過內部網絡查詢;
其次,不再需要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復印件,切實減少申請人的辦證成本,有關材料由公安機關自行采集;
再次,申請赴臺出入境證件時,申請團隊旅游簽注不再需要提交組團社發票,申請應邀、商務、乘務、學習簽注的事由材料僅需提交臺辦出具的批準函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