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身份證復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三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擴展資料:
申領臨時號牌的對象和范圍
臨時號牌的使用帶有時限性和區域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在購買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2、車輛轉籍,已繳正式號牌時,需在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以便駛回本地;
3、在本地區未申領正式號牌的新車,需駛往外地改裝時,需在本地申領臨時號牌,改裝完畢,在當地申領臨時號牌駛回原地區;
4、尚未固定車籍需要臨時試用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汽車臨時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