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割,具體流程如下:
一、工業用地分割登記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宗地應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稅費,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3.按照投資協議書和出讓合同約定完成全部投資并達到約定畝產稅收,房屋竣工經驗收合格;
4.符合規劃,宗地分割后不影響使用功能并滿足安全條件;
5.無抵押、查封等限制權利的情形;
6.如涉及股東(或合伙人)變化的,按東政發﹝2010﹞59號文件執行。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工業用地分割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工業用地分割由土地權利人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分割登記申請,填寫《工業用地分割登記呈批表》并提交相關資料,經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規劃、經信部門簽具意見,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同意后辦理。
三、工業用地分割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工業用地分割登記呈批表》;
2.分割后的宗地圖、宗地界址確認表等地籍調查成果資料;
3.原土地使用證;
4.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涉及股東變化的,需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登記表;
5.投資如約完成、畝產稅收達到及竣工驗收證明;
6.出讓金發票、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證件及有關印章等。
四、同一出讓合同20畝以下宗地不予分割,20畝以上(含20畝)最多分割為3宗,且分割后單宗用地不少于10畝。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五、經批準同意分割的工業用地,土地權利人應在批準后六個月內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證記事欄注明:該宗地屬分割登記。
擴展資料:
產業用地是一種以產業類型劃分的土地類型。
產業用地介紹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關于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27號)(以江蘇省為例)
江蘇省為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提高土地資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產出效益,現結合江蘇實際,就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的認定與范圍
(一)明確范圍。低效產業用地是指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不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屬于淘汰、落后、過剩產能,布局散亂、利用粗放,
用途不合理、產出效益低,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條件的工礦倉儲等存量建設用地。城鎮范圍內,其他類型的存量低效用地再開發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明確內容。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是指在滿足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配套設施用地前提下,將低效產業用地通過政府主導再開發、市場主體實施再開發、綜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種方式進行再開發利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企業提質增效。
(三)明確程序。市、縣人民政府在城鎮低效用地調查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地區低效產業用地認定標準,建立本地區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項目庫,穩妥有序組織實施。
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的相關實施細則,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二、促進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前提下,分類明確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政策,積極推動產城融合,引導實現規模集中、要素集聚、產業集群、用地集約、效益集顯。
(一)推動產城融合。單一生產功能的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可按照統一配套、依法供應、統籌管理的原則,適度增加商品零售、住宿餐飲、商務金融、城鎮住宅等建設用地供應,推動相關區域從單一生產功能向城市綜合功能轉型。
(二)加快轉型升級。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健康養老、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
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三)引導要素整合。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聯合、兼并、收購、改制、重組等方式,有效整合資本、勞動力、技術、土地等資源要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
企業兼并重組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納入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統籌安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四)發揮市場作用。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調動土地權利人和社會各方的積極性。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通過政府主導再開發、原土地權利人自主再開發、市場主體參與再開發等多種形式,采取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議置換、“退二進三”等多種方式實施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
(五)加大政策支持。落實國家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相關政策,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征收增值稅。
研究完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的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等相關配套政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產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