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響。
朋友借了身份證去開了地稅發票,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屬于倒賣發票行為。
代開發票是開票人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而代索票人開具發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開發票”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各種經濟成分、各種形式的組織參與了社會主義市場,特別是一些個體經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異地施工單位等在當地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而無法領購發票的經濟組織。
“代開發票”的現象剛出現時,監管部門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嚴。由于這些現象的出現,“代開發票”的行業就應運而生。
這行業的產生,通過合法的票據,掩蓋非法的交易,“小金庫”、個人貪污、揮霍浪費、偷逃國家稅收的真實內容在發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助長了貪污腐化現象的滋生蔓延,這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很多不利因素。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六、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八、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十、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