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擴展資料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最為重要的市場——房地產市場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商品房預售,具有五個明顯的特征:
1、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項目建設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準的一些社會福利性房屋,或社會保障性、社會救濟性質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單位內部自建的集資房或城市居民自購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會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銷售的特征。
2、預售的商品房是處于特定狀態的房屋,即必須是已經開工建設,正處于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開工的商品房項目,也不是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現房,更不是早已停工無法繼續施工建設的“半拉子”工程,或時建時停無法預計或確定竣工時間的商品房工程項目。
3、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客觀存在,并正處于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即作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卻并非現實存在。因此,作為正處在施工建設狀態、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現實存在的房屋提前銷售,是預售的最顯著的特征。
4、商品房預售的預售人主體是特殊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是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企業,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開發企業。而購房人則是社會不特定的主體,任何要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商品房預售的買方。
5、商品房預售,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具備必須的條件,尤其是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將有關預售商品房的資料及有關法律規定向購房人公示,即具備法定公開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預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