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2017年04月27日,據(jù)公安部網(wǎng)站消息,7月1日將在全國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三項制度”,細化疑難戶口落戶政策,力爭年底前基本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公安部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縮短制發(fā)證周期。
擴展資料:
身份證異地辦理步驟: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jù)。
5、30個工作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nèi)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參考資料: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