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要執業機構登記部門提交材料重新申請。
以北京市為例,依據《北京市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前,應當申請重新注冊: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申請重新注冊的,應向擬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的登記部門提交以下材料: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申請人身份證明;近6個月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擴展資料:
護士執業注冊的相關要求規定:
1、被依法處以暫停執業活動或吊銷《護士執業證書》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結果錄入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原注冊部門辦理暫停執業或注銷。
2、使用軍人有效證件(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警官證等)注冊的護士,退役后變更注冊到地方醫療衛生機構的,不換發新證,僅將其在北京市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系統中有效證件號碼變更為居民身份證號碼,并在原《護士執業證書》的備注頁注明變更后相關信息。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等衛生專業學校、高等醫學院校,從事臨床護理教學及帶教實習的教師,經所在教學醫院同意,可在教學醫院進行護士執業注冊。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