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已經提交,是不可以的取消補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擴展資料:
2018年11月29日,居民身份證相片將實現“多拍優選”,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項措施,包括涉及簡化企業開辦程序、壓縮開辦時間,減輕企業經濟負擔,減免企業辦事證明材料,建立企業內部安全隨訪制,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提供便利服務,優化戶政管理服務等事項。
其中,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提供便利服務措施提出,居民身份證相片“多拍優選”。群眾如果對拍攝的居民身份證相片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拍照3次,從中優選滿意相片。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的群眾,2年內再次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時,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