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企業也算是屬于國企,但算是一種不完全由國家所有的企業,按所占股權的份額部份為國有,且股權大于50%以上(不含50%),其員工有國企編制。
國有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其公司達到決定性表決權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經營控制,并主要從事資本經營及其他生產經營的國有企業。
國有控股公司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純粹型控股
不直接從事股權,而對其他公司或企業實行控制。
2、混合型控股
主要通過股份持有控制子公司,又直接進行一部分生產經營活動。這種控股公司投入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的資本總額,必須超過注冊資本金的50%以上,用于直接生產經營的資本總額只能小于公司注冊資本金的 50%。
擴展資料:
國有控股公司一般應包括以下四種情況的國有控股公司:
1、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經國務院批準對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利,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并依法登記注冊的特殊企業法人,它一般應是純粹性控股公司。這種公司不得宣告破產。
2、國家投資公司
國務院特別批準和授權,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國有資本投資活動,并經登記注冊的特殊企業法人。其主要職能是依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要,負責從事特定行業經營性項目的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它的設立也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務院特別批準。
3、地區性公司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和授權,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并經登記注冊的特殊企業法人。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經營管理權,通過國有資產的有效運作,增強國有資本的經營能力,搞活國有經濟并負責完成當地政府要求的社會公益任務。
4、大型性公司
大型國有集團公司或大型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第72條,經國務院授權而改組成為國有控股公司的,都可以適用有關國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規定。
這類集團公司是國有控股的一般形式,與國家控股公司有一定的區別,區別之一,這類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主要從事生產經營的同時,也可以以控股方式進行國有資產的經營;區別之二,這類控股公司可以不是國家獨資公司,其組織和行為一般受《公司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