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違法的。
單位安排員工休假,是必須給員工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否則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安排休假的方式變相裁員。所以安排員工休完年休又以事假為由不支付員工工資,構得上拖欠工資。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法律雖然規定公司安排年休假考慮職工意愿,但前提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由公司統籌安排。因此,公司放假時,先安排職工年休假符合法律規定。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