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低溫及高溫工作的職工,工作一年工齡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制造或提煉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一年工齡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地區流動工作的職工,一年工齡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1、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已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
2、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
3、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或華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
4、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
擴展資料:
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屬于特殊工種
從事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正文第一段,從事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只能作為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部分的繳費年限。
折算工齡是正常工齡乘以國家規定的折算系數而得出的工齡,是國家對長期在惡劣工作環境或工作場地勞動的職工,除提前退休外,在工齡計算上給予的優惠。
如井下、礦山或固定在華氏30℃以下低溫,或華氏100℃以上高溫工作場地的工作者,計算工齡時,折算系數1.25(即1年按1年零3個月計算);從事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等工業部門中,直接從事有毒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者,折算系數為1.5;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區的職工,折算系數為1.5等。折算后的工齡等同于連續工齡。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之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以視為繳費年限。根據養老保險政策,特殊工種折算工齡最多年限為5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