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總量控制,行政和事業編制總數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
江西省鄉鎮機構編制總量控制為例:
嚴格控制鄉鎮新增機構。鄉鎮黨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要按《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市縣鄉黨政機構改革的通知》(贛發[2001]23號)的規定,在限額內設置,不得突破。
需調整的必須在限額內進行。鄉鎮事業站所要在贛辦發[2001]13號文件規定的限額內設置。今后,鄉鎮不再新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現有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創造條件逐步改制。
堅持進人核編制度,防止人員超編。鄉鎮增加人員,要先報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有空余編制后,再按程序辦理有關增人手續。
人事、財政部門要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為依據,核定人員工資,核撥相關經費,不得隨意擴大財政供養人員的范圍。凡超編進人,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一律不得納入核發工資的范圍、不予辦理調配等手續。
各縣(市、區)機構編制、財政、監察部門要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清理清退超編、借調和自聘人員。機構改革時尚未分流的人員與在崗人員不能混崗。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員,力求做到不額外增加財政負擔。
擴展資料
加強對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和控制。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要與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鄉鎮機構編制管理的約束機制;
切實把國發[2004]21號和中編密發[2004]6號文件中關于“要把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列為對縣級主要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的規定落到實處。機構編制部門要健全和完善“編制實名制管理”、“核編進人”等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加強對鄉鎮機構編制的管理和體制,并將控制情況向黨委、政府和編委匯報;要注意及時總結執行過程中的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市編委辦公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江西省鄉鎮機構編制總量控制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