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到個人的銀行賬號,法院的司法查問是通過你的身份證件查問到你在某銀行的存款賬號,而后查問存款錢數。
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可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銀行賬戶。 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檢察院和公安是沒有這項權利的,除非經過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或者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查詢、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
擴展資料:
《公檢法》其中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協助查詢通知書。
金融機構應立即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于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很明顯,上述所規定所查范圍是金融機構而不是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
《公檢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