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為合理,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查處。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無證經營罰款案例:
2018年11月,溫嶺市新河鎮的兩經營戶,嫌辦理營業執照麻煩,于是三四個月以來一直無證經營,不料被溫嶺市市場監管局監管查處,兩人各被罰7000元。
11月的一天,一消費者在新河鎮鐵場村一個餐飲店購買早餐時,懷疑該店無證經營,于是他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新河分局執法人員在次日早晨依法對這家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這家餐飲店確實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
執法人員表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 - 無照經營罰款統一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