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的對象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一審程序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體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3、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除因發現新罪或將無罪改為有罪受追訴時效的制約以外,沒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決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正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以后;提起二審程序必須是在法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內。
4、提起的條件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訴,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5、審判適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適用何種具體審判程序取決于以生效的判決,裁定原來適用的程序,原來是第一審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審判,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是提審案件,應當使用第二審程序審判。
6、審判結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其最終審判結果可以是減輕原判刑罰,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罰;而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案件作出裁判時必須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
擴展資料:
經過二審后的案件,當事人就不能繼續上訴了,《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的意思就是二審的審判結果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作出即生效。
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若對二審判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之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