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不能打電話掛失。
公民如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在戶籍地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并辦理補領手續;離開戶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掛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民還可通過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查詢丟失身份證的相關信息。
擴展資料
《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二)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
1、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并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2、規范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程序。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實的應當當場受理。申報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信息的,應當現場比對指紋信息。
3、提供掛失信息核查服務。公安機關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加強數據維護和信息更新,通過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和全國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臺,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
4、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