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當地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查詢。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注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各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擴展資料:?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執業藥師配備情況及其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處方審核記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藥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