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版本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