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不扣分。如果是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停車的,扣3分,罰款200元。
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二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擴展資料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二)在劃設專用車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三)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五)運載影響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體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六)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七)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九)不避讓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十一)拖拉機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牽引多輛掛車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十三)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載人的;
(十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駕駛人沒有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甘肅政務服務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