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鑒定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傷殘鑒定有以下原則:
1、客觀評定原則,傷殘鑒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2、比照評定原則,傷殘鑒定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3、分別評定原則,傷者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在該標準實施后,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4、排除原傷病原則,鑒定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擴展資料傷殘程度鑒定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通過司法程序的,應當由法院組織雙方抽取鑒定單位,再到鑒定單位去做。
2、對于訴訟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由交警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傷殘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傷殘鑒定,鑒定機構單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鑒定。
3、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傷殘鑒定。
接受委托的法醫中心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對受害人的傷殘情況進行檢查、分析、評判、鑒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