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減后并要比先并后減的結果要重:
一是實際執行的起點刑期提高了。
二是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刑罰規定的數罪并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舉例如下:
1、先并后減: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刑罰執行2年后又發現他在判決前還犯有盜竊罪,應判10年有期徒刑。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盜竊罪是漏罪,應該按照先并后減的方式進行并罰。即甲應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最低可以決定執行15年,且之前已經執行了2年,那么還應該執行的最低刑期是13年,最高刑期是18年。
2、先減后并:對于服刑期間犯的新罪要“先減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后又犯新罪,對新罪判處8年。應當將沒有執行的5年與新罪的8年實行并罰,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
如果決定執行12年,則被告人還需服刑12年。加上已經執行的刑期,被告人實際執行的刑期為22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