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主體?
指法律對構成某些犯罪的主體未作特殊限制的主體。即只要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某些犯罪的主體。
中國刑法中的大多數犯罪,都可以由一般主體構成。
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要求的都是一般主體。
2,特殊主體?
“一般主體”的對稱。
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
在外國刑法中也稱為身分犯。
擴展資料:
特殊主體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類型型:
( 1 )軍人違反職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2條和第25條的規定,構成該《條例》所規定的20余種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主體必須具備我國現役軍人或者軍內在編職工的身分。
(2)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的犯罪。
其中又可以分為兩類:
一為一般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的犯罪,如刑法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
二為特定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的把罪,如由司法工作人員瀆職構成的徇私枉法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由郵電工作人員瀆職構成的妨害郵電通訊罪。
(3)從事特定職業者在職業活動中構成的業務過失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4)具有持定法律身分者在訴訟活動中才能構成的犯罪。如偽證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是訴訟活動中具有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的身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違反扶養義務構成的犯罪。如虐待罪和遺棄罪。
(6)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的犯罪。如脫逃罪和組織越獄罪。
(7)從事非法職業者才能構成的犯罪。
法律之所以確認特殊主體條件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是因為對某些犯罪來說,特定身分從主客觀統一上影響了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人主體惡性的大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一般主體
百度百科-特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