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人行道變紅燈,車還開過去就算闖紅燈。
闖紅燈的幾種行為:
1、如果車輛在紅燈時只是剛剛越過停止線,就不要再動,這種闖紅燈不會進行處罰,要是過線后還有明顯的位置移動,就要被處罰。電子眼拍攝闖紅燈的3張照片為:車輛駛過停止線,隨后兩張是車輛駛到路口中間以及到達對面路口。
2、如果車輛全身越過停止線后沒再繼續移動,也不算闖紅燈。但這種情況是越線停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4條第5項,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一次扣2分。
3、路口黃燈閃爍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如果黃燈已經亮起,還繼續搶行通過,那么這樣被拍也算闖紅燈。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采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闖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