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有回執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需要注意的是,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