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通燈、無交警、無交通標志線的路口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大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