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濰坊市公布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被罰10.1萬元
2015年11月份,濰坊市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處罰19起。其中,高密市10起,壽光市3起,昌樂縣2起,奎文區、坊子區、昌邑市、濱海區各1起,罰款60.36萬元。
典型違法案件有:
1、昌樂縣松泰化工廠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監部門予以立案并對其處10.1萬元罰款;
2、昌邑市邦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安監部門予以立案并對其處5萬元罰款;
3、高密市順意勞保有限公司生產車間與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安監部門予以立案并對其處3萬元罰款;
4、高密市恒福紡織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監部門予以立案并對其處2萬元罰款;
5、壽光市山東大地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儲存危險物品,安監部門予以立案并對其處1.5萬元罰款。
參考資料:人民網-濰坊市公布11月份安全生產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