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是指身份證,境內人員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護照》。其中,《戶口簿》主要針對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未成年人,境內成年人不出示《居民身份證》單獨提供《戶口簿》的無效。
港、澳居民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的身份證明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及中華民國護照不能作為身份證明使用。外國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翻譯公證。
擴展資料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介紹:
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具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必要條件。民事主體因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可以行使具體的民事權利、承擔具體的民事義務。法律規定了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即確認了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
(2)民事權利能力的性質
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兩個特性:
一是民事權利能力不得處分、不可剝奪。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主體地位的法律標志,讓與或拋棄權利能力即意味著放棄自己的法律主體地位,使自己不再成為法律上的“人”。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自然人生存期間,其民事權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喪失、消滅。自然人受到刑事處罰、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都不能導致民事權利能力的減損或者消滅。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進行限制或者剝奪。自然人即使因被判處刑事處罰而在監獄服刑,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這樣一種法律資格也不受影響。
二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稱《民法總則》)第14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而有差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自然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效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