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不能,因為是甲方問題導致不開工,不但不能不調價,如果產生誤工費,甲方還要賠償你。
首先需弄清楚造成工程長時間不能開工的原因,是發包方原因,還是承包方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如果是發包房原因,根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提出工期索賠和違約索賠,具體索賠工期天數或者金額以簽訂的工程合同為依據。
協商不成的,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解決。
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擴展資料: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遲遲不能開工近兩年時間,相對只有1年的施工期來說,確實也會給施工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施工單位提出變更材料費、人工費的要求也是合理的,至于付款方式變更,似乎理由就沒那么充分。其實也不需要什么流程,雙方簽一個補充合同或者重新洽商合同,是解決這種情況的比較便捷的途徑,除非某一方已經失去合作的誠意而故意刁難。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項義務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施工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