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統一確定合格分數線,考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公布。
擴展資料: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相關要求規定:
1、按省司法廳通知時限,設區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資格申請;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請材料 的,應向設區市的司法局說明原因,由其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2、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