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最高可處十萬元的罰款,不會扣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